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9-08-02 13:12:15


  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一种意见认为,必须在诉讼开始前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受让人根本就没有原告资格,何以启动诉讼程序?

  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确保履行义务的明确有序。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一味强调通知义务的完成必须在诉讼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