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有保证权利过期不怕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29 18:51:15


  核心内容:债权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时效问题和一个关于债权保护的问题,如果因为没有保障,而债权消失,那么便将是一种损失。有保证的存在,是否就能够避免呢?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有保证人保证的债权,本应有保障,但是债权到期一味地寻找债务人,过了六个月保证期后,,能否获得支持?近日,,以过保证期间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2月13日郑某为原告孔某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记载:“今有本人因急用钱借孔某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1年8月30日前偿还,逾期不还本人自愿承担违约责金10000元,发生法律纠纷时原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郑某。保证人:刘某。”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郑某下落不明,经原告多次寻找,仍然没有找到。直到2013年6月,。

  在诉讼中,原告称在保证期间内多次向被告刘某主张过权利,但没有相关证据,而被告予以否认,认为保证期间已过,有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原告孔某与案外人郑某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刘某为负有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但担保法也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做了明确规定,即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计算至2012年2月30日。庭审中,原告虽主张在保证期间内曾要求被告履行担保责任,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认定原告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被告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鉴于上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