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03:44:15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提供证券公司,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同城迁址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7号)同时废止。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为您收集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

  (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收购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收购协议、拟收购的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不得损害客户权益。证券公司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包括转移客户、了结业务的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的撤销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证监局应当在受理相关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券公司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分支机构设立、收购事项的,可以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申请延期一次。期限届满未完成分支机构设立或者收购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分支机构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的,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