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保护系列三:注重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9-08-10 09:53:15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6条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为1年,仅包括以下4种情况: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的,。这个20年为权利最长保护期限,即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从受害之日起超过20年没有发现也无从行使权利,。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不仅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人是谁。这里所谓的权利人已经现实地知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权利受侵害人所处的环境有充分根据推断他已经知道。例如侵权事实被公告、债务已过履行期限等事由就可以推定权利人已知道。

  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时间包括:

  (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债的关系成立时起算,如果成立后承诺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对待;

  (3)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起算;

  (4)原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起算,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

  (5)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

  (6)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