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形态导向与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发布时间:2019-12-30 05:18:15


一、私营企业三种基本形态的法律特征及利弊分析企业形态法定化,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投资者只能在法定企业类型中选择自己所要采取的企业形态,而不能随意自由创设。目的是使相对人与企业进行交易时可一望而知企业的性质,据此判断交易的风险度,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三种基本的企业形态。私营企业投资者可以依法在这三种企业形态中做出自己的合理选择。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其除具备企业特征和独有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企业设立时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企业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没有任何区别,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出资人以其个人甚至家庭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和指挥权。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聘用经理或其他职员,但经营的最高决策权仍属于出资人,出资人有权决定企业的停业、关闭等事项。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除具备企业特征和独有的法律特征,还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通过订立合伙协议,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以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2、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除非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务活动。

3、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和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从上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可以看出二者具有以下优点和缺点。

二者的优点表现为:一是投资者自己经营,自己实现就业,可以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二是企业规模较小,可以及时调整经营方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三是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还要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者恶意逃债的机会较少,有利于有效保护企业债权人合法利益。

二者的缺点表现为:一是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甚至是连带责任,投资风险较大,难以集中起大量的社会资本;二是投资者的死亡、破产、退出都影响企业的存续,稳定性差,难以适应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三)公司企业

公司,公司法》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除具有企业特征和独有的法律特征,还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的财产来自股东的投资,股东一旦将投资的财产移交给公司,在法律上这些财产便属于公司所有,而股东丧失了直接支配、使用这些财产的权利。他们所换来的是按照出资比例享受一系列股东的权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在法律上是分离的。

2、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地位上也是分离的,属不同的法律主体。公司以自己的财产作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财产担保,股东和企业的经营者对公司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有日常经营管理权。由于股东对公司仅负有限责任,因此大多数股东可以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而由少数股东甚至是股东以外的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4、公司的存续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股东持有公司的股票是不还本的,股东只能依法在证券市场上转让自己的股票,因此,股东的死亡、退出,原则上不影响公司的存续,公司比较稳定。

公司企业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公司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投资者仅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担保有限责任,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经营风险,提高了社会公众投资的积极性。

第二、由于投资者对公司仅负有限责任,因此可以在短时间内集中起大量的社会资本,从而组建大型企业。公司股东失去了对其投资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出资,从而公司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能够满足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第三、公司作为独立意志和利益的民事主体,又简化了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实行专家经营,对生产经营可迅速作出决策而不需要事事经全体股东表决,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因此,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能较好地适应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公司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合目的性,具有以下较难克服的缺点:

第一、有限责任制度注意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却对企业债权人有失公正。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都是投资者营利的工具,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通过企业良好的经营业绩,股东至少在理论上可以获得超过其全部投资总额的利润。而有限责任制度的介入则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风险失去均衡,更关注于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同时,在股东仅负有限责任制度下,一旦企业出现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必将蒙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