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重整制度保护普通债权人

发布时间:2020-02-11 06:50:15


  核心内容:如何在重整制度保护普通债权人?限定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提高普通债权人对程序性的参与,重整计划应该确保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我国对普通债权人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不过仍有不足。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我国重整制度相关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企业破产法》显然意识到了普通债权人在程序中的重要地位,也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比如,为了搜集和增加可分配财产,规定了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制度;为了便于普通债权人参与程序,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为了防止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滥用权利,规定了相应的监督审查机制及责任制度等。这些制度从不同角度为普通债权人权益提供了保护,但是结合重整程序的具体特征,《企业破产法》对普通债权人的保护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尤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需要加以限定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防止重整程序被滥用,立法对重整程序的适用对象有严格的限制。比如日本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还要求是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对重整对象虽然未作限制,但为了防止中小企业将重整程序作为垂死之前的最后挣扎,2005年修正后的美国破产法通过精简听证程序、严格提交重整方案的期间等途径大大简化了小企业的重整,以减少其在重整程序中的费用和时间消耗。然而,我国立法中重整程序的适用对象与其他破产程序没有区别,包括一切企业法人

  过于宽泛的适用对象可能使重整程序成为规避破产、逃避和拖延债务的工具,给债权人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失,《企业破产法》应该将重整对象限定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一般来说,重整程序原则上只应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一些规模较大、从业人数较多并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或持股的大型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考虑适用重整制度。除了限定适用对象以外,进行重整的企业还应该具有重整的价值:一是具有经济价值,即从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来看,企业重整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社会价值,即企业的规模较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二)普通债权人对程序的参与性有待提高

  确保普通债权人的参与权是各国重整立法的关键内容之一。《企业破产法》允许债权人组建债权人自治组织参与重整程序,并且赋予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监督债务人或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等各项权利,但总体来看,立法关于普通债权人的程序参与权还不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