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介绍

发布时间:2019-08-31 02:34:15


  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介绍

  (一)要件概观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大致有两类构成模式,一是首先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在此基础上,再具体设定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求,该模式始自罗马法,德国法和瑞士法对此予以维持,我国《合同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加以继受。另一类模式是不区分有偿行为抑或无偿行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统一把握,该模式以法国法 [19]和日本法为代表。

  《合同法》第74条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对于无偿行为,以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为典型,仅要求具备客观要件即可发生撤销权;对于有偿行为,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为典型,除要求具备客观要件外,还要求具备相应的主观要件,始可发生撤销权。这种逻辑构成的理由,诚如郑玉波先生所言:在无偿行为,第三人之受益既非付出代价而来,则虽剥夺之,亦不过丧失无偿所得之利益而已,并未发生何等积极的损害,故于此情形,与其保护无偿受益之人,何若保护债权将受危害之债权人,因而遂宽其撤销权之要件,使不问其主观意思如何,概得撤销;至若有偿行为则不然,第三人之受益,既付代价而来,则债务人亦因之而有所取得。付代价,则撤销时将遭损害;有所得,则虽不撤销亦未必对于债务人之资力,有大影响,故法律上乃加重其要件,非债务人与受益人均有恶意时,即不得撤销,以期对于债权人之利益,及交易之安全,能兼筹并顾也。 [20]有偿行为的撤销,涉及到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故在协调整合债务人财产管理自由原理、责任秩序维持原理、交易安全保护原理等规范原理的基础上,债权人撤销权的发生除应当具备诈害行为之客观要件外,债务人等尚须兼具诈害意思之主观要件。

  另外应当注意到,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近年来学说发展的结论是,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21]以下将视角稍作调整,分别债权人方面的要件、债务人方面的要件与受益人及转得人方面的要件,具体分析(见图示)。

  首先,就债权人方面的要件(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主体的要件)而言,债权人撤销权的发生须有被保全债权的存在(前提要件),问题点在于债权的类型(是限于金钱债权抑或也包括特定债权)以及被保全债权的成立时期(诈害行为之前的抑或亦可包括其后的)。 [22]

  先买意思表示 产生 买卖关系(买卖合同之债)

  其次,就债务人方面的要件而言,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中心要件,须有诈害行为的存在,诈害行为在客观上应当具备什么条件?什么类型的行为可以构成诈害行为?对债务人主观上应否有所要求?如有要求则应为什么样的要求?

  再次,就受益人、受让人方面的要件而言,我国法律要求具备主观要件,而对于转得人,《合同法》未作规定,应当如何把握?

  另外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有偿行为场合,学说上多以债务人有恶意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以受益人和转得人有恶意为行使要件。 [23]这种区分在逻辑上是有道理的,因为诈害行为是债务人的行为,其要件应仅就债务人的因素加以判断, [24]撤销权成立后,其行使可能使受益人或转得人受到影响,以受益人及转得人方面的因素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正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

  (二)债权人方面的要件

  1.被保全债权的类型

  债权人撤销权是以责任财产的保全为目的的制度,因而,撤销权人的债权应当为金钱债权(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债权)。 [25]另外,此所谓金钱债权,不以现在的金钱债权为限,将来的金钱债权(即将来可以转化为金钱债权,比如因债务不履行而转化为损害赔偿)亦应包括在内。 [26]特定债权(金钱债权以外的债权)可否成为被保全的债权?在这点上,债权人撤销权非如债权人代位权,后者在债权人代位权转用场合,可得承认;而对于债权人撤销权,原则上作否定回答。因而,二重买卖场合,第一买受人通常不得以第二个买卖合同诈害了自己的债权为由主张撤销,债权人撤销权并非保全特定物债权的制度,仅当处分特定物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而使债务人沦为无资力、撤销债权人的债权无法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中以金钱(亦即损害赔偿)获得满足的场合,为了保全其损害赔偿债权(金钱债权)始应认有撤销权。 [27]即使于此场合,亦非对于特定债权(金钱债权以外的债权)的保全,撤销债权人不得请求直接向自己移转登记,而应对于取回的财产通过强制执行获得满足。撤销债权人的债权,并不以清偿期的到来为必要;另外,亦不以债权额已确定为必要。对于附特别担保的债权,可否允许发生和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值得具体分析。如果所设定的特别担保足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则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并不会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自然没有必要借助于债权人撤销权加以保护。但是在特别担保不完全的场合,不论是自始不完全,还是嗣后不完全(比如抵押物价格跌落或者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或者保证人沦为无资力等),则仍然可以发生因债务人处分其财产而使其责任财产减少进而害及债权实现的问题,此时在解释上应认为可以发生债权人撤销权。

  2.被保全债权的成立时期

  可以发生债权人撤销权的债权,原则上以在诈害行为之前成立为必要,对于行为之后成立的债权,通常很难说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到了该债权。 [28]另外,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既在于保全责任财产,对于既定债权而言,所谓“责任财产”,当指该债权成立(取得)时的责任财产, [29]成立前既已处分的财产,本不应当列入该债权的责任财产范围。然对此并非没有例外,如果债权发生的可能性非常高,为了逃避将来会发生的债务的履行,事先处分自己的财产,仍可构成诈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