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产生代位权吗

发布时间:2019-08-07 10:48:15


  核心内容: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产生代位权吗?有人认为,尚未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产生代位权,也有人认为可以产生代位权。各自持有不同理由依据,究竟哪个更有说服力?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不能视为合法债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

  我们认为,,行使代位权,,。

  主要理由是:

  (1)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虽然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合法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在代位权诉讼中审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成立时应审查的内容,并非在立案受理时应该审查的内容。

,应该如受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只对有关证据作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至于该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应在代位权纠纷审理过程中进一步审查确定。而且,债权债务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按照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随意设定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设立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后,在未被司法机关确认无效前,,但应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行使代位权。

  (2)便于债权人及时行使代位权,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在现实生活中。,,则代位权适用的范围非常狭小,不利于当事人通过行使代位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无疑会延长代位权诉讼的时间,大大增加代位权诉讼的成本。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已经对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条件、对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那么代位权制度的作用将受极大的限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3)从《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和第18条内容分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1款规定:起诉债务人以后,,,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