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事故

发布时间:2020-10-14 07:09:15


第三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事故 

       
  
  1、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种情形下,学校安排学生参加各种活动的行为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有关联,但学校不是消费或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如果消费或服务的经营者出现了过错行为,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利,而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后果,则他们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一] 某天,上课铃刚刚响过,初中二年级一班的同学们纷纷跑进实验楼,物理实验课是学生们普遍感兴趣的课。这节课的实验内容是电能、磁能的转变,需要1号干电池。当物理教师来到实验室才发现有5名同学(包括曹某)没有实验用的干电池。于是,老师就让曹某去校门口的某商店购买了10节l号电池。物理教师讲了实验内容以及具体的实验操作规程后,学生们便动起手来。曹某和其他同学一样,认真地将刚刚买来的1号电池装在实验器材的电池仓里,并按照老师讲述的操作规程认真的检查了每一个元件及线路,当他认为整个实验装置已安装无误时,便轻轻地按下电源开关。就在曹某按下电源开关的一瞬间,电池仓里的两个1号电池发生爆炸,一块电池碎片击中曹某的左眼。经治疗,左眼只恢复到0.3的视力。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发生的事故属于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简称“产品责任”。具体来说,“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责任。虽然,这起事故发生在学校中,但其并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因而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本事故的性质来看,应当属于在学校内发生的第三方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由学校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所以应由造成事故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43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 ,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不是学校,而应是电池的生产者,电池的销售者与生产者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

  2、由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关于故意伤害事故的情形。在该情况下,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行为造成学生人身受到损害的后果的,由于是学校的教职员工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其职务职责所要求的范围,与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其事故的责任不应当由学校来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当由实施的当事人自己来承担。在学校中,教师与学生之间除了师生关系外,还有其他的多重关系,因此,不是说教师要求学生进行的所有行为,都是由学校负责的行为,实际上,其中有很多属于教师的个人行为,比如教师以个人组织或者参加学生的课外活动,教师让学生帮助其处理某些个人事务,教师在课外向学生教授其他知识或者技能等。这些情形下,教师往往是以个人的身份而不是学校的身份来进行活动的,而需要遵守的是法律的一般行为规范,因此,如果其间因为教师的过错行为造成了学生人身损害后果,则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的侵权行为规则来处理。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才完全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对由于教职员工的过失犯罪所造成的侵害,学校并不能完全免责,而可能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教师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和性侵犯两种犯罪行为对学生造成的侵害。对于前者,教师可能构成过失伤害罪,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视教师侵权时的动机而定。对于后者则是教师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属于一种个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其他由于第三方加害人过错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除了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作出了上述两种规定外,由第三方加害人承担责任的事故和情形还很多,对于未列明的就可以归结到该种类型中。

  在实践中,当学校或学生与保险公司签定了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对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的,学生不仅可以要求致害人比如学校、其他学生或监护人等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且也可以径直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金以补偿损失。对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不能全额补偿学生伤害受到的损失的,学生仍然可以向致害当事人要求赔偿未偿还的相应损失。

  学校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有助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保险是指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依照保险合同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学校,给第三人学生造成的人身损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学生赔偿保险金。并且在学校责任保险中,由于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学生意外伤害险 是由学生或家长自愿支付费用,为学生自己的人身安全向保险公司买保险,当发生特定范围内的意外导致学生残疾或死亡,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作出赔偿。

  [案例二] 2003年11月的一天,王老师在学校的大操场给初一(2)班的同学上体育课,课堂内容是测量学生的100米短跑成绩,王老师在百米线的终点按计时器,体育委员则在起点发令。第一批测试的同学已在跑道上做好预备姿势,其他的同学则站在旁边观看。这时,谁也没有注意,一只发狂的疯狗钻进了人群,靠边的12岁男孩子方某冷不防被狗撞翻在地,遭凶狗撕咬。当其他同学反应过来一起打狗时,已经迟了, 吴某面部已血肉模糊。 王老师急忙将孩子抱往医院抢救。由于地方偏僻,医院设备很差,甚至狂犬疫苗也是在三天以后才买到。方某的病起初不碍事,哪知一星期后,狂犬病在方某身上发作,后又多次转院,但一切已无济无事,不久方某便离开了人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