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9-10-27 06:33:15


  侵权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大量存在着。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等,如果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属于过错侵权的,那么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由此可见,有过错必须担责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从侵权法理论上讲,过错是主观上的,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上的故意和过失有别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它没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没有孰重孰轻之别,而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区别很大,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且相应较轻。

  3、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有二: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宪法第41条第3款、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在法条中,虽然只有国家赔偿法使用了“违法行使职权”一词,而宪法和民法通则没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词。

  4、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此规定是对该法第106条第2款的补充,同样是一般过错责任条款,体现了过错必须担责的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关系

  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不是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的适用方式。二者有以下不同之处:

  (1)举证责任的分配

  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民法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民诉的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2)过错的轻重对损害责任承担的影响

  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

  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3)受害人的过错对损害责任承担的影响

  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过错责任不仅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具体来说,过错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则虽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并不负民事责任。在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过错责任也要求考虑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的过错问题。若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本身过错造成的,可以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因而可以免除责任。

  2、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表明过错为归责的内涵,重要的在于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才能贯彻“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做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察。而损害事件、因果关系在作为归责要件上,不可与过错置于同等位置。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行为人有过错亦不排除负责任的可能性。例如,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使第三人事实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对第三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另一方面,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严格责任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所致,也可以被免除民事责任。

  3、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体现在多方面。例如,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把受害人和加害人行为作出比较,从而决定加害人应承担责任范围和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损失范围。在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或数人无意思联络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各个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应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为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此外,过错责任还体现在行为人的过错对于其承担何种责任形式也具有一定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侵犯人身权的场合。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在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时,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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