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的定义

发布时间:2019-08-22 16:31:15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如何界定共同侵权,法律没有规定。翻开其他国家的民法,大多也都没有对共同侵权作出清晰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830条规定,数人因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引起损害的,任何一人均对损害负责。不能确定数关系人中何人因其行为引起损害的,适用相同规定。第840条规定,数人对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共同负责的,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任。日本民法第719条规定,数人因共同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各自连带地负损害赔偿责任。共同行为者谁施加了损害不明时,也各自负担连带责任。法律把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留给了理论家争论和法官决断。

  对于共同侵权的特征,有的学者归纳为几个方面:(一)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二)数个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三)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为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四)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十分强调"共同过错"的重要性。3有的学者则将共同侵权归纳为三个特征:(一)主体的复合性;(二)行为的共同性;(三)结果的单一性。

  关于共同侵权的理论争议,主要表现在"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观点上。"主观说"认为,只有各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或者说具有"共同过错",才能构成共同侵权。如各行为人之间并无意思联络,但因为偶然行为竟合,造成同一的损害结果,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客观说"强调只要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就构成共同侵权,各行为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并不重要。客观说的伦理学原则认为,所以要求共同的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受侵害人。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与传统的社会相比,现代社会中的侵害行为变得更加广泛和深刻,现代侵权行为法应当更加关注受害者的权益。"主观说"的法理学基础在于,近代私法把基于人的意思的"行为"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根据的前提,认为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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