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9-08-30 04:01:15


  在民法规定的侵权中有共同侵权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在学术界一直有争执,对于责任的划分到底是采用主观说还是客观说一直都没有确定下来,所以我们国家对其进行了一个结合,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是采用两种观点的结合,那么主观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共同侵权行为如何界定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二、主观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

  所谓主体的复数性,是指加害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的多数人。这些多数人均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不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或者其他替代责任关系。

  2、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

  所谓意思上的联络是指数个行为人对加害行为存在“必要的共谋”,如事先策划、分工等。这种主张共同侵权需要意思上的联络的学说称为“主观说”;即使多数加害人之间没有意思上的联络,其共同行为造成损害的,也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客观说”。

  主观说害怕扩大共同侵权及连带责任之适用而加重加害人的负担;客观说则试图寻求对受害人更有力的保护与救济。二者均有可取之处以及相应的法理,但是各执一端难免失于偏颇。我们认为采取“折衷说”更为妥当。折衷说的具体要求是:构成共同侵权,数个加害人均需要有过错,或者为故意或者为过失,但是无须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各加害人的过错的具体内容是相同的或者相似的。

  3、结果的统一性

  结果的统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有两层含义:其一,损害后果构成一个整体,受害人为同一主体,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是同一类别或者相似类别的,损害后果在事实上或法理上不具有独立性。其二,共同侵权行为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

  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而单独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一人。

  2、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责任的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综上所述,主观上的共同侵权要求多名侵权人必须有同样的想法,对于之后发生的结果有了相同的认识,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认定的,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只需要认定侵权人之间有共同加害的想法就够了,并不要求这个想法完全相同。以上就是“主观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