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08 16:55:15


  由于产品种类形形式式,越来越多的产品质量问题也在不断的出现,如果因为产品质量受到侵权的话,,但首先我们 要知道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可以是产品制造生产地或产品销售地。

  《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二、不属于产品质量侵权的销售者范围有哪些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以下产品提供者通常不属于销售者的范围:

  1、偶发性转让产品者。个人将自己的使用的产品偶发性转让,不宜将其认定为销售者。因使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责任,亦可要求生产者或真正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2、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提供者。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在性质上更接近公共服务,不应让其提供者负担过重义务,以免损害公共利益。即是说,水、气、热等本身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但公共用品提供者提供相关设备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将其视为销售者;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力分为高压电和非高压电。高压电适用高度危险责任,非高压电适用一般侵权责任。

  3、不动产提供者。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的除外规定,即产品责任中“产品”不包括不动产。建设工程致人损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86条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但《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应适用产品责任制度。所以,可将使用有毒地板的开发商视为销售者。

  另外,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初级农产品提供者如普通农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依据国际通行惯例,产品进口商通常被视为生产者。

  三、产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产品侵权行为,是由于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由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缺陷产品。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成的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三是警示说明不充分的缺陷,是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合理危险,在销售的产品上没有予以充分的警示与说明的缺陷。

  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与其他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相比,往往具有受害人多、损害严重、损害发生的时间有早有晚的特点。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

  财产损失,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所付价金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一般不是指受害人名誉权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的损害。

  产品侵权造成精神损害,多数是指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对此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

  3、须有因果关系。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

  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的认定的内容,由此可知,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地既可以是产品制造生产地也可以是产品销售地,。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