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资购买的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共同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4 08:38:15


  四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一辆轿车,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共同经营了几年后,因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受害方起诉。.5元,四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3月1日19时40分,赵兵驾驶轿车在苏245省道1KM地段行驶时,因采取的躲避措施不当,造成车翻,致乘车人李红死亡,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兵支付李红家丧葬费6500元。之后因赵兵拒绝赔偿,,要求被告赵兵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7851.3元。,查明肇事车辆系赵兵、赵军、赵海江、王波共同出资购买,登记车主为被告赵军,应原告人的申请,追加了赵海江、赵兵、王波为共同被告。

,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赵兵驾驶的车辆为赵兵、赵军、赵海江、王波四人共同出资购买,系四人共有的车辆,故四人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所涉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