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精神的新发展

发布时间:2019-08-21 18:25:15


在德国,,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不论是理论,还是构成理论的概念、语言,总是要根据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对其进行更新,完善。“平等”一词,在今天可谓家喻户晓,但对平等的理解却会“因人而异”。时代的进步往往以观念的进步为前提,21世纪,“平等”精神在新时代有了新的发展。

  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法律地位的平等在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问题上,,个人应服从集体,集体应服从国家,但这只是道德上的要求,而不是法律上的要求。在法律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存在平等关系,三者之间不是绝对的“谁服从谁”的问题,如一方损害了另一方的权利,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包括通过诉讼等法律形式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这一诉讼法律关系就是平等关系,这也正是“民告官”案件得以成立的重要条件。

  因此,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为人民服务”仅仅是道德要求的话,那么在今天,为人民服务事实上还包含了法律上的义务,即政府必须提供合格的公共产品,这是公民纳税获得的一种对价。所谓对价,是指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恰好是另一方作出的某种克制、忍耐,或者承担某种责任。用平等的精神来理解“为人民服务”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这一精神有助于我们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工作作风,从而切实为人民谋利益,,。其次,这一观念有助于我们弱化国家与人民之间的等级关系与管理关系,而更多地强化国家与人民的平等关系与契约关系。我国具有较长的封建历史,相应也具有较深刻的封建传统,其表现为等级观念较重,官文化较发达,所谓“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最后,这一观念有利于更新其他一系列观念。我们认为即使在最体现国家强制力的税收问题上,同样体现了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平等关系”,人民交纳税收这一法律现象,可以解释为人民根据合同或者说契约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同时政府必须向人民支付相应的对价,即履行保卫人民的生产、生活安全、履行创造公平稳定、竞争有序的社会秩序,创造高效廉洁的政府等等,确保人民权利得以行使。否则,人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依法起诉政府“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契约”关系,事实上就是极为重要的行政合同,双方互相负有权利与义务。

  在新的世纪,国家、集体与个人在法律上保有平等地位,这一平等观念的建立,有利于我们认识到人民的主人翁地位,认识到“为人民服务”这一理念在现代社会的新涵义。同时,对广大人民而言,这一观念变化可以提高人民纳税的主动意识,把纳税作为合同意识中的守约行为,从消极纳税变为主动纳税,由此,这也将从根本上提升社会大众的主人公地位与主人公意识。

。传统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求少数服从多数以增加决策的效率,但根据现代法治精神,我们则不能忽视或损害少数人的权利。因为,作为个体的个人之间是平等的,那么作为由个人组成的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也应该是平等的。保护包括少数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公民权利,这不仅是平等的价值要求,。,任何人都是潜在的少数。如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是少数人,老年人相对于青、壮年为少数人。

,上面铭刻着一首发人深省的短诗,其作者是一位名为马丁·尼莫拉的德国新教牧师。,在诗中,他写道:“在德国,,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上”,这是众所周知的格言。事实上,少数人在社会上起着重要作用。,少数党可以制约多数党,在社会生活领域,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使得我们在社会制度的设计上学会了宽容与厚爱,等等。所以有人说:。

  从人的平等到物的平等正如我们已从尊重人的权利,发展到尊重动物的权利、植物的权利一样,平等权已由人的权利发展到物的权利,即物上平等权。物上平等权是指:在隶属于人的外物上,同样存在法律地位的平等,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在经济政策上应当“一视同仁”,期刊杂志中的核心期刊、非核心期刊应受到国家同样的对待。但是,在事实上,国家对上述不同的对象给予了不同的待遇,所谓政策上的“倾斜”。对此,不少人已经产生疑惑。21世纪新的时代精神要求我们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移植”到物上。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专家学者已经在关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问题,即非公有制经济的国民待遇问题。他们提出:凡竞争性领域,其他所有制经济可以进入的,民营经济都应该可以进入。既然可以给国外企业国民待遇,那么,也要给国内民营企业以国民待遇,特别是平等的融资条件。这些正是物上平等权观念的表达,反映了物上平等权的诞生,同时也拓宽了平等的内涵。

  不同的时代需要不同的理论,而这一不同的理论正是来自于对传统理念的更新与发展,有关平等权的诉讼案件之所以不断增加,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重视,正反映了我们对平等的理解与运用上还有待深化,也说明了平等的内涵在新的时期有了新的发展。(石文龙)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