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刹车之后的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7 00:45:15


  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

  报送单位: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2003年7月27日早晨,王老太乘780路公交车到复兴公园附近,车快到站时,驾驶员急刹车使她摔倒在车厢内,因腿疼无法站立,驾驶员见状不仅没有及时

  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反将其抱下车,放在路边花坛处后驾车而去。后经医生诊断王老太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王老太协商未果,只好到卢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中心工作人员引导她申请法律援助并指派邹义律师承办该案。同年8月3日在中心工作人员和邹律师的陪同下,,经鉴定王老太右髋节功能障碍致右下肢功能丧失25%以上,属9级伤残。

  由于事发至今,时间间隔较长,给证据收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经过律师的努力和上海电视台的协助,目击证人张某等四位证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

  2004年12月20日,被告赔偿各类费用共计47000余元。对方不服上诉,。不久,王老太全额拿到了公交公司的赔偿款。

  案件点评:在王老太遭受侵权、孤立无援的时候,法律援助挺身而出,为她解决诉讼的难题,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但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本案公交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将老人送往医院救治,而不是心存侥幸,企图逃避责任,本案还会不会走到诉讼地步?公交公司还会不会因此受到社会各界的责诟呢?"救死扶伤","老吾人之老"皆为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关的宣传报道不可谓不多,但这并不能仅停留在嘴边说,关键是看具体行动。人人心里有一面镜子,社会更是一面大镜子,它从每个人遇事后的行为中折射出其内在的道德、品质,一切在此明镜下显露无疑。虽然本案只是个别现象,但应引起我们警示,我们的道德教育要常抓不懈,不能停留表面,而应不断深入,强化为一种本能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们的国民素质,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 情 简 介

  2003年7月27日早晨,王老太乘780路公交车到复兴公园附近,车快到站时,驾驶员急刹车使她摔倒在车厢内,因腿疼无法站立,驾驶员见状不仅没有及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反将其抱下车,放在路边花坛处后驾车而去。王老太疼痛难忍痛哭出声,路人见状拨打110,卢湾交巡警立即将她送往医院急救。经医生诊断王老太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王老太子女数次到780路车队所属的浦东冠忠公司要求赔偿,均遭拒绝,万般无奈下其女儿到卢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在接待王老太女儿的求助时,中心工作人员耐心地告知她,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旅客的安全,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对伤病旅客予以救助,除非伤亡是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780路公交车驾驶员在王老太受伤后将其弃置路边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其所属的浦东冠忠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其母因伤生活不能自理,为治疗已花费大量费用,中心工作人员引导她申请法律援助解决她母亲的赔偿事宜,并指派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邹义律师承办该案。

  2004年7月6日,中心工作人员和邹律师到王家看望老人,表示一定竭尽全力为老人讨回公道。 7月15日,医疗费、伤残补助、精神抚慰金在内10万元的赔偿金,并保留继续诉讼的权利。同年8月3日在中心工作人员和邹律师的陪同下,,经鉴定王老太右髋节功能障碍致右下肢功能丧失25%以上,属9级伤残。

  由于事发至今,时间间隔较长,给证据收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特别是本案缺少目击证人,而目击证人的证言是本案胜诉与否的关键。得知这一情况后,上海电视台《社会方圆》栏目伸出援手,将老人的情况播出为她寻找事发当时的目击证人。功夫不负有心人,证人张某看了节目后主动和邹律师联系表示愿意作证。

  为了更详尽地了解案情,中心工作人员与承办律师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调察,向周围商铺店员和居民询问事发当时情况,几番周折终于打听到证人钱某的线索。当晚邹律师即与钱某取得联系,希望其能出庭作证,当时证人表示同情老人的遭遇,愿意出庭作证。

  然而庭审前,几位证人突然表示不愿出庭作证,,这可怎么办呢?为了打消证人心中的顾虑,中心工作人员一次次通过电话了解证人的难处,为其解释法律的规定。朴实的话语、诚恳的态度、真挚的感情终于打动了证人,答应出庭作证。

,庭审中,四位证人一一述说了事发当日目睹780路公交车司机将王老太抱下车,放在路边后驾车扬长而去的经过。但公交公司律师认为没有任何物证证明老人当天乘坐了780路公交车,证人证言之间也存在矛盾,因此不愿对王老太进行赔偿,同时要求王老太从其提供的70多份公司驾驶员资料辨认出将其抱下车的驾驶员,。邹律师反驳780路公交车是无人售票车,对方律师要求王老太出示车票实属牵强,四位证人的证言互相印证,对方律师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证人证言不实,拒不赔偿于理不合。

  对于赔偿数额,在假设公交公司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公交公司律师提出,王老太护理所买的尿片、气垫、爽身粉等皆属不必要的支出,出于人道主义对精神抚慰金最多同意赔偿1000元。邹律师针对对方的观点一一据理力争,指出,对一个因为伤残卧床不起的老太来说,爽身粉、尿片等皆属必备的医疗用品,公交公司对这些费用予以拒绝实在有些过分,且精神抚慰金的要求也是合法合理的。

  【案件结果】

  2004年12月20日,,判决其赔偿王老太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类费用共计47000余元。对方不服上诉,。不久,王老太全额拿到了公交公司的赔偿款。王老太拉着卢湾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手激动地说。"没有法律援助的帮助,我根本不可能打赢官司,你们不畏艰难,一心为人民,真是当代新世纪的包青天!"并赠送"司法持公正,援助护老人"的锦旗一面。

  在王老太遭受侵权、孤立无援的时候,法律援助挺身而出,为她解决诉讼的难题,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但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本案公交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将老人送往医院救治,而不是心存侥幸,企图逃避责任,本案还会不会走到诉讼地步?公交公司还会不会因此受到社会各界的责诟呢?"救死扶伤","老吾人之老"皆为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关的宣传报道不可谓不多,但这并不能仅停留在嘴边说,关键是看具体行动。人人心里有一面镜子,社会更是一面大镜子,它从每个人遇事后的行为中折射出其内在的道德、品质,一切在此明镜下显露无疑。虽然本案只是个别现象,但应引起我们警示,我们的道德教育要常抓不懈,不能停留表面,而应不断深入,强化为一种本能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们的国民素质,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