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收养手续,要求赔偿抚养费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04 20:01:15


原告诉称:

2007年12月2日,死者龚某骑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龚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为次责。四原告认为,死者虽是醉酒驾车,但不必然引发交通事故,且被告驾驶的是大型货车,原告驾驶的仅仅是摩托车,两者的地位不平等,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92万元。
作为本案第三人保险公司代理人,本律师提出:1、死者醉酒驾驶,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交警部门已认定死者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均为机动车辆,死者应当承担30%的责任;2、原告龚某某虽丧失劳动能力,但与死者没有建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在收养法生效以后,收养关系必须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原告龚某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被抚养人,不应当作为被抚养人参加诉讼,其要求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要求于法无据。
,认为原告龚某某与死者没有抚养关系,没有支持原告的此项诉请。最终判决;第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2000元损失,被告按照70%承担原告的损失计46万元。

律师观点:

此案中,,作为受害方的原告,在明知一些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否则要多承担诉讼费。作为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根据法律,结合案情,为当事人作客观的分析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