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律师见证失误当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2 13:51:15


廖父为避免死后子女为遗产引发纠纷,早在1998年11月,便找过一家律师事务所要求做遗嘱见证,表示其死后,房屋交女儿廖女继承。这家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律师制作了谈话笔录,并由廖父在谈话笔录中签了字并捺了手印。两位律师随后又写了一份“遗嘱见证”,并在见证书上加盖了律师事务所的公章,但未让廖父签字。

  廖父死后,其子女果真就遗产发生争执,还将廖女告上了法庭。直到此时经对方律师 AC-尼尔森互联网调查 粉红女郎紧急招募! 中国网络通俗歌手大赛 用搜索登陆一个城市 提出,廖女才知道廖父当年没有在所做的遗嘱上签字。据此,“遗嘱见证”变成口头遗嘱,而口头遗嘱仅仅适用于紧急情况,可当时廖父各方面的情况都很好,不符合立口头遗嘱的法定情形。故法庭认定该遗嘱无效,由各子女重新分割。

  事后,廖女一怒之下,将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许多人认为,律师见证仅仅是就其亲自阅历某一事项进行过程中的所见、所闻进行客观地证明,不需要进行分析、判断、推理。也就是说,律师事务所始终是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如果让作为证人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显然是于法无据的。其实不然,律师事务所必须就其律师见证失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1、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违反了自己的法定义务

  律师见证是当事人为设立某种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邀请律师到场,对该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给予证明、从法律角度促成其效力的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律师的职责是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法律事实是否真实、可信;审查有关法律文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手续等。并对此予以见证,以示负责。

  本案中,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律师办理遗嘱见证时,只是审查了内容是否真实、可信等实质要件,在明知《继承法》中明确规定遗嘱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情况下,却对立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认可的起码形式要件加以忽略,明显违背了自身职责。

  2、廖父的委托目的并未实现。

  显然,廖父做遗嘱见证的目的,是为了将房子交给廖女,而由于律师事务所的失误,致使房子被所有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这既改变了廖父的初衷,也使廖女蒙受了损失,从而毁弃了廖父委托律师进行遗嘱见证的目的。

  3、律师见证不同于证人作证。

  的确,律师见证中律师的身份具有一定的证人性质,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的确不承担所证明事实的实体民事责任。但律师见证与证人作证又具有本质区别:律师是受当事人的授权而从事合同中当事人所委托的事项;证人作证并不具有这一关系,仅仅是因为其知道案件情况。这就使得两者的义务不同:律师见证是必须对合同委托方负责,证人必须是对双方负责;律师见证是有偿的,证人作证是无偿的。

  据此,当律师见证失误时,就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