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触电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19-08-23 09:31:15


儿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出差,未完工程交由父亲处理,后发生装修工触电事故,。日前,,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今年4月,孙某为儿子小孙帮忙装修未完工的房屋,并以自己的名义与装修工李某协商,将室内电灯线路安装工作交给并不具备电工资质的李某完成。安装过程中,李某不慎造成触电事故,并产生医疗、交通、误工等费用共计1.4万元。为此李某诉至法庭要求孙某承担赔偿。

孙某则认为:房屋不是自己所有,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庭审理认为:孙某为儿子管理房屋,其父子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孙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协商并同意由原告安装电灯线路,因此原告与被告之子间形成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原告有权选择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以房屋不属自己所有,自己不是本案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的主张不予支持。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