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散漆工坠地受伤 东家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1 03:47:15


闲散漆工坠地受伤 东家承担主要责任 2005-03-21

一名闲散漆工在为东家油漆房屋过程中,不慎从三楼坠地受伤,造成其经济损失47011.77元,因与召集人、房东协商不成,。日前,,召集人赔付20%即9402元;东家赔付60%即28207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油漆工王某和召集人倪某都是闲散漆工,平时互相介绍做工劳务,同工同酬,两人较多一起工作。倪某且是东家的亲戚。去年2月初,东家因家庭住房需油漆装潢,委托倪某负责施工,双方口头约定由倪某招募油漆工,油漆等装潢材料由东家提供。同月2日起,王某应倪某介绍、邀请与另一人一起开始对东家住房做油漆装潢,油漆装潢过程中,王某的工作由倪某安排、做工的天数由倪某负责记工,施工现场由倪某予以关心、管理。至5日上午,王某在对东家三楼屋顶做油漆装潢时,因脚手架晃动,使王某站立不稳而摔下并跌落到底楼地面致身体受伤,经送医院抢救脱险,共造成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47011.77元。

,油漆装潢系房东雇请王某等油漆工施工,而不是发包施工;倪某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其与王某同样是施工人员,即同属于东家的雇员。雇主对雇员的雇佣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由于王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即油漆工作中受伤,该受伤非王某故意造成,故东家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从事该工作时,主观上忽视自身施工安全,客观上未规范搭设固定的施工脚手架,在高空作业时又未采取戴安全帽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严重违章操作,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可以适当减轻东家的赔偿责任。倪某作为召集人负有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王某受伤显系其疏于安全管理,也应承担东家责任中的部分责任,东家承担倪某的赔偿连带责任。(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