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胎死腹中 高龄孕妇怒讨公道

发布时间:2021-01-08 10:53:15


孕妇被车撞倒致使胎儿不保,肇事者理应赔偿。11月4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黄某于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余某、赵某交通事故赔偿款2.6万元,此事一次性了结。

2010年8月3日傍晚,年届40并已怀孕4个月的原告余某在马路边上散步,被告黄某骑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任何保险)急速驶来,将原告撞倒。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余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但因外伤引起腹内胎盘早剥和腹内充血,两天后产下死胎,先后共花费医疗费0.6万元。另查明,原告余某、赵某(夫妻)育有一子,现年十三岁,但20008年因病落下残疾,故原告申请生育第二胎。现胎儿流产,原告精神恍惚,原告公公亦卧病在床。最终,原、被告因赔偿数额差距太大协商不成,,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包括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被告黄某将原告余某撞伤并导致原告流产,侵害了原告余某的生命健康权,被告依法应予赔偿。原、被告争议焦点在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大小,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伤害,应本着适当补偿和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原告余某属高龄孕妇,虽育有一子却是残疾,胎儿车祸致死对原告及原告家人打击较大;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存在过错,并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来判断,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8万元为妥。经核算,原告余某、赵某的全部损失为2.6万元。

为消除原、被告间的激烈情绪,法官从细微处着手,侧重做被告的说服工作,被告释然,同意尽快筹款赔偿原告并当场向原告及原告家人致歉,原告家人亦表示了原谅之意,一桩纠纷就此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