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摩托超额载人 链条咬伤脚筋双方均担责<BR>

发布时间:2019-08-10 22:15:15


无证驾驶摩托并超额载人,乘客不料被后轮的链条牙盘碾伤脚筋。4月3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张冠林赔偿原告郭群医疗伤残费等1.7万元。

2008年4月8日,被告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原告及原告之夫去圩镇,原告坐最后。行驶800米左右时原告发现自己左脚的鞋掉了,被告将车停稳后,发现原告的左脚开了一个很大的口子,被后轮无挡板的链条牙盘碾伤。之后,原告被送至乡中心卫生院,检查发现其左脚脚筋被咬断,简单包扎后家人将其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27天后,转至市人民医院治疗,2008年6月10日出院,共住院69天。支付医疗费22249.55元。经法医学鉴定原告伤残为X级。被告支付了原告2000元医药费后。却以原告及之夫搭车不是自己的责任为由拒不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5248.95元。

,被告张冠林无证驾驶摩托车并超过摩托车的额定载员数(额定1人),搭载原告及其配偶而致原告人身遭受损失,对于原告的人身伤害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缺乏安全意识,坐车时未将自己的脚放置好,对于自身身体的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相应减轻被告的责任。综上,应确定原、被告承担同等责任。

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