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群里相约自杀 腾讯判赔引发争议

发布时间:2019-08-23 03:59:15


  刚刚从“3Q大战”中平息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12月3日上午,,即原告范黄河、门路(系该案死者小范父母)诉被告小张和腾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邀请小范自杀的被告小张和腾讯公司分别承担20%和10%的责任,赔偿原告11万余元和5.5万余元。

  腾讯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引发热议。

  QQ群里达成“自杀之约”

  小张,22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今年大学刚毕业,在家待业,平时有厌世情绪,曾多次自杀未遂。小范,20岁,上海某高校的大一法学专业学生,父母离异后,父亲住在福州,母亲住在上海。去年8月开始,小范因为没考上理想的大学,情绪一直很低落。自今年6月初起,小张多次在腾讯公司经营的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 男 找一起 烧炭自杀”、“浙江 男 找一起自杀的 联系我159★★★★★★★★”等内容的自杀邀请。今年6月23日,小范看到这一消息后,便打电话和小张取得了联系。很快,两个陌生的小伙子就达成了“自杀之约”——一起去丽水自杀。经过多次交流,两人觉得用烧炭呼吸一氧化碳中毒是最安逸的自杀方法。

  当天晚上,小范既没有告诉老师同学,也没有对家人讲,独自一个人坐火车从上海赶赴浙江丽水的“自杀之约”。

  次日凌晨7点,小范与小张相聚于丽水火车站。随后,两人一起去丽水市区购买了火盆、啤酒、酒精和密封胶带,还去烧烤店买了8斤木炭。然后他们去了丽水市区某宾馆住进了502房间。两人将门反锁,关好窗户,并用密封胶带把门缝封闭,在卫生间里实施烧炭自杀。在自杀过程中,难以忍受呼入一氧化碳的小张用水浇灭了正在脸盆里燃烧的炭,终止自杀,并劝小范也放弃自杀。下午5时左右,小张不理会小范“不要走,再来一次自杀”的要求,独自一人离开了宾馆。离开后直至晚上8时前,两人仍有手机通话和短信联系。“你听着,8点前不带着炭和酒精来,我就报警了,我的钱也没了,耳也鸣了,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你看着办!”这是当晚7点08分,小范发给小张最后一条短信。晚上11时左右,小张打电话给宾馆总台,说502房间可能有人自杀,宾馆工作人员撞开房门发现小范已身亡,。

  当晚公安机关就展开了案件调查。6月29日,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认定此事“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以刑事案件立案

  小张和腾讯被告上法庭

  9月3日,分别从福州和上海赶到浙江丽水的小范父母将邀请儿子自杀的小张和腾讯公司一并告上法庭。9月15日,,依法受理了小范父母诉小张和腾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小范父母委托的上海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廖亚梅在诉状中称,被告小张通过QQ邀约小范进行自杀,在小范表示还要继续自杀的情况下,独自离开了旅馆。其后在与小范断绝联系长达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被告小张明知小范仍然有自杀的念头,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死亡后果,却既不理睬、劝阻,也不采取及时报警或告知旅馆经营者等有效措施阻止小范自杀。所以,对小范的死亡,被告小张应当为自己主动邀约自杀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看到QQ群聊天内容,并有义务对“相约自杀”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但没有采取,致使被告小张邀约内容得以传播,并造成两原告儿子死亡的实际损害。为此,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腾讯公司连带赔付两原告死亡赔偿金49万元、丧葬费1.3万元、交通住宿费2096元、精神损失费27万元。

  两被告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10月21日,。当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相约自杀”是被告小张带动的行为还是死者自己的行为、在“相约自杀”过程中谁更主动、第二被告腾讯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被告小张辩护律师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成在法庭上称,从“相约自杀”的整个过程看,小张不存在先行行为引起的法律义务,同时也已尽到在道德上应尽的救助义务。并且被告小张没有预见小范再次烧炭自杀而放任小范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小范是成年人,在读大学生,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第二次自杀成功的结果完全是由他自己行为产生,公安机关已定性小范为自杀身亡,所以被告小张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腾讯公司法务部职员冯明杰和柯磊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用过QQ软件的人都知道,用户申请注册时,都要先同意并接受软件许可协议“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否则用户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内容。即使小范的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也应当由被告小张承担责任。公司不是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公司提供的QQ软件服务具有中立的法律性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过错。

  “众所周知,QQ软件是一种即时通讯工具,注册用户有数亿之多,QQ群上每天都在传播着海量信息,从技术上,公司没有能力进行全部监控;用户利用QQ软件向另外一个用户发出信息,是该用户自己独立实施的行为,由用户自行掌握信息发出的主动权,公司只是为用户之间提供中立的通讯平台,不应对用户发出信息的行为承担责任。”腾讯公司的两名委托代理人说。他们认为,QQ软件是一种“点对点”的、即时的聊天工具,也只有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才能看到信息,公司无法提前预知,并进行实时监控;被告小张和小范利用QQ群相约自杀的信息,不含有明显的非法信息,“自杀”属于中性词,无法予以屏蔽,否则限制、,从而违背了互联网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也违背了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小范和小张还用移动电话和短信联系,为什么不把他们也告上法庭,只告我们?”在庭上,腾讯公司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反问小范父母。

  一审判决: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但各方因对责任承担意见分歧太大而调解未果。

,被告小张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被告腾讯公司也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小范与被告小张相约并实施自杀。两被告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小范是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强迫、威胁的情况下自主地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从预备到实施自杀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表现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对结果的发生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自负主要责任。

  被告小张在QQ群上发布自杀邀请,与小范相互联系,在小范到达丽水后共同购买自杀用具,开宾馆,实施自杀,中断自杀后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小范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这一系列违法行为是小范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在中断自杀之前,被告小张也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表现为故意。在放弃自杀后,被告小张浇灭正在燃烧的炭,并劝说小范也放弃自杀,已经不再积极地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误以为用水浇灭燃烧的炭就可以完全阻止自杀的继续。同时,被告小张因其先前邀请、预备并实施自杀的行为使小范的生命安全在其离开时仍然处于危险状态,因此担负有效地解除危险状态的民事义务。但在明知小范仍有强烈的自杀欲望的情况下却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小范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故被告小张仍有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但被告腾讯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停止传输“相约自杀”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权的信息,长期放任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不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对死亡事件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两项合计11元;被告腾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项合计5.5万元。

  此案审判长韦剑锋法官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表示:生命无价,生命有限。在网络相约自杀日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时,给予赔偿权利人适当的赔偿和精神抚慰,既是对案件本身的法律评价,也是在警示迷途者,在唤醒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共同努力,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均表示要上诉。腾讯公司公关部此前在答复媒体时称:我们对悲剧的发生感到痛心和惋惜。腾讯公司依法运营QQ即时通信产品,为广大用户提供沟通平台。我们注意到本案中的年轻人同时也大量使用电话和短信进行沟通。从根本上说,网络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并没有能力和法律授权对用户通信内容进行监控。相关判决未充分考虑到上述事实,我们将提起上诉。腾讯公司一贯高度关注青少年教育,并通过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腾讯网少儿频道等平台为广大青少年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成长氛围。关注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社会各界都应积极参与、共同努力。

  12月6日晚,,截至当天下午5时,该院尚未收到两被告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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