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 职工可获双重赔偿

发布时间:2020-03-27 22:23:15


  【裁判要旨】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工伤职工可获得双重赔付,即工伤职工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除外。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衩告):秀山新兴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

  【裁判结果】

,认定李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6级、无护理依赖,停工留薪期12个月,李某向新兴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项目及其数额中,医疗费141 960.41元已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请求赔偿,不再认可;另外2452.5元,系2011年6月之后因治疗交通事故受伤新产生的医疗费,予以支持。交通费及食宿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范围,不予支持。遂判决由新兴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鉴定费、工伤鉴定检查费共计247472.5元,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与新兴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撤销(2013)秀法民初字第02203号民事判决;新兴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鉴定费、工伤鉴定检查费等费用共计291261.22元;驳回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生效判决认为,李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李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用”问题,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900元,一部分在一审中没有支持,另一部分由于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中70%由交通事故肇事人赔偿,另30%由李某自己承担,该30%在本案的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得到支持不当,应予以支持。

  【评析】

  一、应否双重赔付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职工依侵权责任法规定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依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而出现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并存的问题。对于这两种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主张单赔。认为受伤害的职工只能在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中选择一项,如果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就取得了对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如果工伤职工追究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种意见主张补差。应当实行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相结合,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民事侵权赔偿超出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归工伤职工所有。

  第三种意见主张双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双赔”或者“一补一赔”。

  笔者认同“双赔”观点,即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工伤职工可获得双重赔付。主要理由如下:

  1.理论上,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请求民事侵权赔偿。一是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二是工伤保险金是用人单位而不是侵权的第三人缴纳的,那么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免除接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金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便拥有了“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

  2.法律规定上,除工伤医疗费用外,法律不禁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获得民事赔偿。《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除工伤医疗费用)。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受伤职工只能得到一份赔偿或者补偿。

  3.在程序上,设计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双向就高补差的程序过于复杂,缺乏操作性,难以切实保障职工权益。极易导致工伤职工一方面因侵权赔偿不能及时到位,而另一方面又因民事先行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两难境地。

  4.现实情况中,由工伤职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一是在实践中,侵权人具有完全赔偿能力的并不多。,也难以执行到位。从实际情况来看,侵权人的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二是工伤职工打民事官司要花费很大的人力和金钱成本。如果把打官司的成本除去,受到工伤的职工即使打赢官司,扣除成本后所获得的利益是有限的。三是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工伤职工存在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民事赔偿的巨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