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MA状告好又多侵权,注册商标太相似

发布时间:2019-08-16 05:08:15


因为两款鞋子使用的向斜上方奔腾的豹图形与PUMA使用的注册商标豹图形非常相似,波马公司与好又多对簿公堂。苏州南门的大型超市好又多公司,摆着两款运动鞋。可就是这两款运动鞋让拥有国际知名运动品牌PUMA的波马公司大为恼怒。

原告波马公司诉称,波马公司是国际知名运动品牌的倡导者,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自20世纪70年代起,波马公司就在中国先后注册了“PUMA”、“豹图形”和“PUMA及豹图形”等商标。2007年,波马公司发现好又多公司正在销售标有与波马公司“豹图形”注册商标近似图形的运动鞋,于是委托律师于2008年2月28日向超市方发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但超市方不予理睬,仍公开陈列并出售涉嫌侵权的商品。波马公司认为好又多的销售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也会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认,侵犯了波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波马公司的良好声誉。而好又多则辩称,超市作为销售商已根据法律尽了合理审查义务并且已经提供了产品的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两款产品均标明了产品品牌及生产厂家,售价也很便宜,与波马公司产品价格差距很大,不会造成对公众误导。

2008年10月10日,苏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案的争议焦点为:好又多销售的这两款鞋是否侵犯了波马公司商标的专用权?好又多作为销售商是否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针对这个问题,:波马公司的商标显示为一只向斜上方作奔腾状的美洲豹图形。而经公证购买于好又多的步步高鞋整体为白色,鞋体两侧分别对应印制有醒目的蓝白相间的向斜上方奔腾的豹图形,;步狮鞋整体为黑色,鞋体两侧分别对应印制有纯白色的向斜上方奔腾的豹图形。尽管步步高鞋体上的图形有蓝白相间的底纹及印有“HLBBG”的字样,但从整体构图和立体形状上看,在消费者头脑中产生的核心观念和印象仍为一只奔腾的豹图案概念,商标构成近似;步狮鞋亦是在鞋体两侧显著位置印制了纯白色的向斜上方奔腾的豹图形,而该图案与波马公司的涉案图形商标基本相同。,波马公司的豹图形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好又多销售的步步高鞋和步狮鞋上标注了与波马公司涉案图形商标相近似的图案,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往往无法将其与波马公司注册商标进行准确区分,客观上容易误导消费者,损害波马公司的品牌声誉和潜在市场份额。因此,好又多的销售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对于第二项争议焦点,超市尽管抗辩其销售的涉案两款运动鞋有合法来源,但其自始至终未能提供该两款鞋的供货合同及相关交易凭证,故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且好又多作为从事商品零售业的大型超市,是具有专业管理经验的商业企业,其认知品牌的能力应比一般的消费者高,其对波马公司的注册商标理应有所了解。它在销售时应该注意到两款涉案运动鞋上所标的品牌均不是波马公司的品牌,但鞋上却标有与波马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案,同时,该两款运动鞋的价格远低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好又多在销售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完全能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但它却疏于对其销售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理审查,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已构成对波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据此,苏州市中院日前作出判决,好又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波马公司豹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当地媒体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波马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同时驳回波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