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由谁赔

发布时间:2019-08-30 08:34:15


  案情介绍:李某在乘坐张某驾驶的车辆时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左面部皮肤裂伤,伤势治愈后仍留有10厘米长的疤痕,,索要精神损失费,今天上午,,判决张某支付李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09年12月3日17时,在北京市密云县密西路季庄村西,原告李某乘坐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告王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拖拉机相撞,致使李某受伤。,张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先后到密云县医院和北京友谊医院就医,李某之伤经医院诊断为“脑外伤神经反应、面部皮肤裂伤、右前臂、右无名指皮肤裂伤”,为治疗此伤,李某住院治疗17天,共支付医疗费用11461.83元。伤愈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630元。

  开庭审理时,二被告对李某索要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均无异议,但认为李某所要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请求法庭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对因交通事故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对于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原告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其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二被告应当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判决二被告共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其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6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