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北京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

发布时间:2019-08-08 01:49:15


2009年北京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为: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2.误工费=工资*误工时间
3.护理费=护工报酬标准*护理时间
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北京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6.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7.住宿费=当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
(1)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北京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北京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等级系数
(2)60岁-74岁: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北京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北京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等级系数
(3)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北京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北京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8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等级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8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等级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8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等级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8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等级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8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等级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8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等级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8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等级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8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等级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11.死亡赔偿金:
(1)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岁-74岁: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2.丧葬费=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
13.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没有具体的数字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