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处理

发布时间:2020-09-19 09:59:15


  在工程的建设方面其实承包方和建设方之间通常并不是会一拍即合。因为一千个人的心中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工程建设的各个细节就是承包方与建设方两房的哈姆雷特。发生纠纷也是再所难免的。那么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及其相关问题。

  一、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方式:

  建筑施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二、建设工程纠纷调解的特点:

  1)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

  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 .

  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4.仲裁

  三、关于建设工程纠纷调解的补充:

  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这种意思自治不仅体现在仲裁的受理应当以仲裁协议为前提,还体现在仲裁的整个过程,许多内容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确定。

  2)专业性 由于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都是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熟悉纠纷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3)保密性 保密和不公开审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除当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时的证人和鉴定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和旁听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庭和当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实体及程序问题。

  4)裁决的终局性 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执行的强制性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由于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00多个公约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及其相关问题。只有充分知道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方式的特点和其它延伸内容就会对于建设工程纠纷这一方面有更加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同时也可以为您提供在建设工程纠纷发生时的戳是和解决途径上的帮助让你不会因矛盾的激化而导致人身和财产的危险。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