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与赔偿范围

发布时间:2019-08-13 12:15:15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与赔偿范围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和作为行政法规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均适用,二者在规定赔偿原则和赔偿范围方面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于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方式和包含内容上的差异。
实践中,此类案件因涉及到双方实际利益,因此,双方代理律师在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笔者认为,根据法律优于法规的原则,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论是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当二者规定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诸如误工费和护理费计算的问题,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民法通则》规定较为原则或没有具体规定,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了详尽规定的,则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其中给受害人造成残疾的,还要增加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仅限残疾后丧失劳动能力者);受害人死亡的,还要增加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财产损失。关于财产损失中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的问题,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仅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另外,:“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以法释【1999】5号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笔者认为,、第3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精神,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理应包括间接损失。因此,作为受害人的代理律师,除按照常规准备直接损失的证据外,还应积极帮助受害人准备间接损失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及时向法庭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