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在造成交通事故后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29 03:46:15


  驾驶员在造成交通事故后的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人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案情介绍】

2004年7月,小王驾驶自己的私家车从市区到南山办事,走到深南大道世界之窗路段时,刚过斑马线,突然看到有个行人从路边走出来,那个人好像没有看到有车,低着头继续往前走。小王吓了一跳,按喇叭已经来不及,赶紧刹车,打方向避让,结果车头还是撞到了行人。小王立即下车察看,只见行人满脸是血,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小王急忙拦车,但拦了几分钟也没有一辆车停下来。救人要紧,小王抱起伤者,放到自己车上,开车将伤者送到医院。

由于抢救及时,行人得救了。双方一起来到交警队自理,小王看到责任认定书上交警认定自己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不负责任时,觉得自己特别冤枉。行人过马路不走斑马线不负责任,自己正常行驶为什么要负全部责任?

对此,小王表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但是,上一级的交通管理机关维持了原来所认定的责任,因此,小王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评析】

本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也就是说,发生事故后,作为司机必须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这是法定的责任。

一般来说,保护现场时要开启危险信号灯,在距现场合适的距离设置警告标志,防止其他车辆驶入时再次发生事故或破坏现场。这时,司机朋友还应该立即拨打122交警报警电话报案。有人员受伤特别是伤势较重时,没有接受过急救培训的,一般不要自己动手抢救伤者,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以减少因抢救不当造成更大的伤害。在因抢救伤员而将对现场造成变动的,应当用粉笔或其他物品在车辆、伤者、刹车印等处标明移动前的位置,以便恢复现场,为交警的责任认定提供有力证据。

本案小王及时抢救伤者,做法正确。但是,移动车辆时没有标明位置,也没有及时报案,使现场遭到破坏。经交警调查,又没有其他证人或证据证明事故经过,而行人也坚持认为自己是在斑马线过的马路。根据一般的交通处理理论,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次要责任。由于伤者受伤无法报案,因此,交警在无法查明事故真实原因的情况下,对小王负全部责任,行人无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应当及时保证现场不被破坏,因为这样可以保证交通部门及时的勘验、鉴定,正确的确定双方的责任,在本案中,司机小王的救人的行为是非常值得提倡的,只不过小王的行为在无意中,破坏了交通事故的现场,必须要承担此种行为的不利后果。因此,机动车驾驶员,最好备有粉笔一类的工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及时的保护好交通现场,合理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