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载人出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29 08:23:15


好意载人出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例

案例介绍: 今年5月14日上午8时许,马山县百龙滩镇大球村的韦凤连驾驶新购的两轮摩托车从弄昌准备回家,同镇龙昌村的韦某要求搭乘摩托车同往勉圩村,好心的韦凤连便同意顺路送他一程。殊不知,一场灾难正悄然而至。

当韦凤连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大完村地苏屯路段时,正好遇上黄某驾驶的拖拉机同向行驶。就在韦凤连驾驶摩托车超越拖拉机时,不幸发生了:摩托车碰到左侧路边水泥砖墙后倒地,人和摩托车被拖拉机左后轮碾压,韦某当场死亡,韦凤连右脚骨折,摩托车损坏。

事故发生之后,马山县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为韦凤连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在前车正在左转弯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过错较为严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行驶,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但其过错较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韦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由于黄某所驾驶的拖拉机车主是蒙某,黄某只是蒙某的雇员,事情发生之后,蒙某主动赔偿1万元给死者韦某的亲属。

亲属起诉 状告三方共赔偿

韦某的家属认为,韦某搭乘韦凤连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韦凤连负有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义务,但韦凤连在驾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黄某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路,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蒙某是拖拉机的所有权人,负有管理保证车辆符合安全系数要求的义务,他给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拖拉机上路,造成事故的发生,因此他们3个人都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月19日,韦某亲属一纸诉讼将黄某、,、死亡补偿金等共计74450元。

8月30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庭审辩论 焦点谁该担主责

法庭上,黄某提出:车主是蒙某,自己是他雇请来开车的,事故赔偿责任应该由车主蒙某承担。

车主蒙某表示,他愿意承担因雇员黄某过错造成的赔偿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赔偿了1万元给受害者家属。但是,在事故发生过程中,他的雇员黄某只存在较小的过错,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20%。事故发生路段为左转弯,由于该路段右侧有人占道堆放圆木和建筑用沙,致使黄某驾驶拖拉机左转弯时靠左行驶,韦凤连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韦某超车,因村级公路窄小,韦凤连超车不成,摩托车碰到左侧路边水泥砖墙后倒地才引发交通事故,黄某驾驶拖拉机在前方,并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韦某的死亡完全是由于韦凤连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违法超车和黄某驾驶拖拉机在前方行驶几个原因所致,黄某本身无过错,他不可能预见韦凤连在其左转弯时强行超车,两人的过失行为是偶然结合促成事故发生,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多因一果”数人侵权。因此,黄某与韦凤连之间应根据过失大小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韦凤连则辩称,当初是韦某再三要求搭车,自己出于好心才同意的,黄某驾驶的拖拉机是行驶在路中心偏右,自己看到有足以使车辆通行的让道时,才打左转让灯并按喇叭准备超车,这时,黄某突然靠左拦截自己的摩托车去向,造成摩托车当即倒下在公路左边边缘的水泥砖旁,接着被黄的车辆碾过,才造成悲剧的发生。因此,事故的发生不是自己的失误和违法违规所致,而是黄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法超载、占道行驶和故意拦截摩托车所致。此外,发生事故的地点不是弯道而是宽为5米的笔直路段,交警部门认定自己要负主要责任显然错误,自己无驾驶证及摩托车未入户是事实,但不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理应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 判决责任三七开

,韦凤连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在前车正在左转弯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过错较为严重。黄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法超载行驶,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但过错较小。韦凤连和韦某乘坐的摩托车碰到左侧路边水泥砖墙后倒地,立即被拖拉机左后轮碾压,损害在时间上是同时发生的,损害的结果具有同一性,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黄某作为蒙某的雇员,其在事故中的责任应由蒙某承担,根据韦凤连和黄某在事故中过错责任的大小,韦凤连承担70%的责任,蒙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9月26日,,蒙某赔偿30%即20835元,扣除已付的10000元,蒙某实际还应赔偿10835元。韦凤连与蒙某对赔偿款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不服上诉 终审结果尚待时

面对一审判决的结果,韦凤连认为无法接受,依法提起上诉。

韦凤连认为,自己虽然尚未考取驾照和摩托车尚未入户,但已经有多年驾驶摩托车的技能,而且事故发生的地点不是弯道,而是弯道过后的笔直公路,路面宽度为4.7米,黄某驾驶的拖拉机车身宽度为1.6米左右,是黄某没有按照交通法规靠右行驶,故意拦截、违法占道行驶才导致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她告诉记者,自己因为好心搭人,右脚也被碾压,光是治疗费就花了2万多元,至今仍靠拄着拐棍走路,何时能恢复仍是未知数。她盼望早日有个终审结果。

据悉,此案目前仍在二审之中。

●相关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