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抢救费用的支付

发布时间:2019-08-19 22:15:15


交通事故后抢救费用的支付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
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应当接受代存。

,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预付抢救治疗费直接向医院交纳;凭据由预付的当事人保存。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的,,暂扣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区、、局规定。
  在实行机动车法定保险的地区,发生机动车逃逸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的,、死者丧葬费的通知书,保险公司核实后向医疗单位和死者家属预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