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6年)

发布时间:2019-08-28 16:12:15


  2016年度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市交管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2016年度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6年1月1日后发生但未结案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按照此标准执行

  2016年度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101元/年;

  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230元/年;

  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482元/年;

  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739元/年;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80090元/年;

  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4187元/年;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

  八、2015年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73936元/年;

  2、采矿业98961元/年;

  3、制造业73180元/年;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9798元/年;

  5、建筑业67709元/年;

  6、批发和零售业68879元/年;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1640元/年;

  8、住宿和餐饮业45547元/年;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1522元/年;

  10、金融业141009元/年;

  11、房地产业84012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9276元/年;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5364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88729元/年;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9494元/年;

  16、教育102503元/年;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3192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2400元/年;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3410元/年。 

 (责任编辑: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