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履行转诊义务应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2 09:28:15


医院未履行转诊义务应承担责任

2008年7月23日下午5时许,蒋华在建筑工地上班时,从20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当即,被同事送往甲医院治疗。经CT检查及X线检查,拟诊为“胸12骨折伴截瘫”。因甲医院骨科当日没有病床,急诊科予以留置导尿、镇痛后,转到协作单位乙医院(该院没有相应的骨伤治疗条件)。3日后,甲医院将蒋华收治入院。初步诊断为:(1)胸12腰1脊椎爆裂骨折-脱位伴完全性截瘫;(2)胸11-12肋骨骨折;(3)右侧腰1-5横突骨折。甲医院给予了留置导尿、脱水剂、激素等治疗。此后,在化验检查中发现血钾含量低,给予了补钾治疗。7月27日,经家属同意后实施了胸12、腰1后路切开复位、椎管减压、植骨、钢板内固定手术,术后给予抗炎、补液、输血等治疗。同年9月30日出院。出院后,蒋华脐平面以下深浅感觉消失,双下肢肌力为0-,经鉴定为二级伤残。蒋华认为自己的伤残系甲医院将其转至不具备医疗条件的乙医院,延误治疗所致,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1)根据首诊医师病历记载及CT检查,可以确诊蒋华患有脊椎骨折伴脊椎损伤。甲医院将蒋华转到不具备此病医疗条件的乙医院,违反了首诊医师负责制,同时也不利于其治疗,属于医疗过失行为。甲医院在三日后,将蒋华收治入院,并择期手术及手术方案是恰当的,未违反医疗常规。(2)脊椎损伤有原发性损伤及继发性损伤,蒋华到甲医院急诊时,未做脊椎核磁共振检查,脊椎原发性损伤程序不明确,但根据首诊病历记载及CT检查可以判断脊椎原发性损伤是非常严重的。蒋华当日检查提睾反射存在,目前提睾反射未引出,有可能存在继发性脊椎损伤。脊椎一旦损伤无法修复,手术治疗仅起清除血肿、解除压迫、骨折固定等作用。蒋华目前的截瘫主要是由于原发损伤所致,转院过程中可能发生继发性损伤属于轻微医疗责任。

起诉讼,认为甲医院未尽转诊的法定责任,延误了自己的治疗,要求甲医院赔偿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甲医院认为:在收治蒋华入院后即对其生命体征进行了各种检查,蒋华的残疾不是该院的医疗行为引起的。当时因病床不够才临时将其转到乙医院,但在有病床后又及时将其转回治疗,并择期进行了手术,不存在延误的问题。。

,蒋华目前的伤残是由原发损伤所致,与手术时间的早晚无直接因果关系,转院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继发性损伤属于轻微医疗责任。甲医院手术指征明确、手术方式正确,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甲医院未将蒋华的病情严重性和手术后的风险向患者完全交待清楚,在没有治疗条件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其转诊义务,即及时将蒋华转至或者劝导其转到有治疗条件的其他医院,而是将其转至没有治疗条件的乙医院,使蒋华丧失了及时治疗的条件和时机,并且在转诊过程中有可能造成继发性损伤,但甲医院却违反职业道德不去预见此种情况的发生。因此,甲医院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对蒋华的人身损害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甲医院赔偿蒋华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判决下达后,双方服判。

[律师观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由此可见,转诊义务是医疗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案中蒋华入院时病情已属危重,甲医院应当立即抢救或转诊。但甲医院为了自己医院的利益置患者的利益于不顾。甲医院明知象蒋华这种骨折病人应当及时治疗却将其转至不具务医疗条件的协助医院乙医院;亦明知,患者移来移去可能出现继发性脊椎损伤,却让患者去承担风险。虽然蒋华的伤残是由其原发性损伤所致,甲医院仍不能免责。医院在接受病人后,在不具备治疗条件的情况下,一定要积极履行法定的转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