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08-12 03:15:15


  核心内容:在城镇上是如何应用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相关优惠呢?在法规上是如何进行把握呢?主要的内容有哪些要件呢?那么下文将会进行详细分析,小编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执行

  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5、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

  (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

  (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

  (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9号)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6、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