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致第三人感染病毒 医院是否负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3 07:39:15


输血致第三人感染病毒 医院是否负赔偿责任
被告某医院在原告贾某住院期间为其输血。,。原告在出院后、,与其妻子修某(本案第二原告)同居,。于是,起诉,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论认为,原告贾某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有医疗服务合同的基础,依据医疗事故责任或者违约责任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原告修某与被告之间没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基础,无法请求损害赔偿,起诉无正当的诉讼理由,其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点评]

  医疗机构为患者输血,,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是一个为很多人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

,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个结论是学界的通说,在司法实践上也得到了判例的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第一百九十条也对此作了规定。这一条文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规定,但是其中概括的对这个问题的处理规则,是可行的,也是实践所遵循的基本做法。

  但是,,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支持,没有明确的理论主张,也缺少实际的经验。前述认为其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的评论意见,背离了民法保护弱者的基本立场,不值得采用。然而,究竟采用什么理论来支持其诉讼主张,确实值得研究。

,是否值得借鉴。:

  第一,违约责任说。患者与医院有医疗服务合同作为基础,医院在接受患者的医疗请求和患者提供的医疗价金后,就应按照合同履行医疗义务,为患者精心治疗,解除患者病痛。,违反了合同约定,医院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加害给付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损害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造成了合同预期利益以外的固有利益损害,构成加害给付。加害给付责任实际上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因此,患者可以针对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两者中择一提起诉讼,这也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精神。

  第三,医疗过错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依照侵权责任请求损害赔偿,是有道理的。其实,医疗过错说的基础就是加害给付理论,所不同的是,医疗过错说通过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直接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医疗过错责任。

,首先,不能借鉴违约责任说作为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因为第三人在受到损害之前与医疗机构没有建立合同关系,不可能依据合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其次,也不能借鉴加害给付理论,因为加害给付责任实际上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也要求当事人之间在损害发生之前存在合同关系。第三人与医疗机构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应用加害给付理论作为赔偿责任的基础。

  医疗过错说倒是可以考虑,,毕竟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所造成的损害,并且也有因果关系作为根据,尽管这种因果关系比较间接,原因与结果距离较远。可是,现行行政法规对医疗事故的界定,还是局限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造成患者的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第三人不是患者,,难以界定为医疗事故。以医疗过错作为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基础,根据不充分。

  二、产品侵权责任理论及类似制度的演变

  看来,,还需要另寻出路。

  产品侵权责任理论,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侵权行为法学说。产品侵权责任理论的基础是加害给付理论。在最早的合同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标的物品质的保证责任是明示担保责任。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基础,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的担保,即需要在订立合同之时,债务人作出明示担保,在此基础上债权人才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对标的物品质的担保责任-退货或者赔偿。明示担保的理论具有明显的缺陷,这就是必须有明示担保才能构成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后来,默示担保理论解决了这个问题。该理论认为,凡是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履行行为,不论债务人是否有明示担保,都应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而不必有明确的保证。

  默示担保所解决的是合同标的物的瑕疵责任问题,但是,它无法解决有瑕疵的标的物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此,加害给付理论应运而生。受到有瑕疵的标的物损害的债权人,依据加害给付理论,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既可以请求赔偿合同的预期利益损失,也可以请求赔偿固有利益的损失。

  加害给付理论解决了违反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固有利益的赔偿问题,但这仅仅是解决了一个方面的问题。在现实中,尤其是在现代科技高度发达的商品社会中,缺陷产品在流通、使用中,不仅造成买卖合同债权人的损害,更会造成大量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第三人的损害。第三人受到缺陷产品的损害,无论如何是无法依加害给付理论请求赔偿的。

  为了解决缺陷产品致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美国的侵权行为法创造了产品侵权责任理论。这就是,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是否合同当事人,都可以依据侵权行为制度请求损害赔偿,补偿自己受到的损害。

  产品侵权责任理论及其制度的出现,起码产生了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影响。第一,解决了对缺陷产品侵害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救济问题,使受到损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赔偿,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第二,使受到损害的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只能依据违约责任请求赔偿,改变为既可以依照加害给付责任请求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按照产品侵权责任理论请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给受到损害的债权人以更为广泛的选择余地,更有利于保护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