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2 04:04:15


病历复印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病历管理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获得有关病历资料的范围、复印资料的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1、下列人员和机构如需要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
(1)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
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3、未经医务处批准,病历原件不得拿出医院,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4、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饿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机构公函,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其他病历部分患者无权复印。
6、医院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7、患方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应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经主经治医生、科主任审核后,由医务处统一审批。
8、病历资料应当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已出院患者的病历资料由病案室复印或者复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仍在住院的患者病历,由病区指定专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医务处,由医务处安排复印或者复制,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9、非正常上班时间,如患方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经值班医生或经治医生审核及院行政总值班审批后,由病案室指定专人负责复印或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