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税务文书不易产生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0-12-19 23:25:15


 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送达税务文书时通常使用邮寄送达方式,虽然方便了税务部门,但邮寄送达这一方式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应当引起重视。

 1、邮寄送达并非都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因此,邮寄送达的前提是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直接送达的就不能采取邮寄送达方式。事实上基层在操作中许多可以直接送达的,也采用邮寄送达,显然违背法律的规定。

  2、邮寄送达税务文书准确率不高。在邮寄送达税务文书中采用挂号信送达,由于地址是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填写的,不一定完全准确,可能造成了送达失误等情况的发生。由于相关信息不准, 造成信件退回的概率大。也有的采用平信送达,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3、邮寄送达税务文书的对象并非都准确。邮递人员往往不核实受送达人的真实身份,将文书信函随便交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由有关人员代为签收;或在当事人拒绝签收时,采用留置方式,将文书信函留置给当事人。这种方式在本质上和委托送达、留置送达没有什么区别,没有达到邮寄送达所要达到的效果。

  4、邮寄送达税务文书并非速度都快。由于地址、收件人等信息不准,纳税人并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有的甚至收不到。

  5、邮寄送达税务文书省事易造成纠纷。在邮递延误时,邮递人员让代收人在回执上将签收日期提前,这样会导致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延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6、回执上签收并不等于送达回证。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是税务机关将税务文书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时,由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双方共同签字表示文书送达和收到的书面凭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送达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并非仅让当事人在信函的回执上签收即可,因为回执不具有送达回证的法律效力。

  7、邮寄送达税务文书的成本比直接送达成本高。特别是离税务机关很近的纳税人,直接送达比邮寄送达快,且成本低。

  可见,文书送达是一个法律程序,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权行为,应以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送达,不产生文书送达的法律效力。

   作者:陆化明 王奎方 作者单位:高邮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