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建房坠亡 房东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06 15:45:15


  民工建房坠亡 房东被判担责

  无相应资质民工冯某在承揽乡邻建房施工过程中,因疏忽大意不幸坠楼身亡,房东拒绝赔偿。。

  2008年6月份,冯某和乡邻凌某口头约定,由冯某自行召集民工和提供建筑工具为凌某建设一栋三层楼房,凌某按完工面积和施工进度支付相应劳动报酬。2010年1月27日,冯某在楼顶施工时,因吊砖机固定绳索断裂,冯某不慎随机坠落身亡。事故发生后,凌某拒绝向冯某家属赔偿因冯某坠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010年5月,冯某家属起诉,。

  冯某家属认为凌某雇佣无相应资质的冯某建房,且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冯某在施工中坠落身亡,凌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凌某辩称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冯某施工前已口头承诺在施工中造成的死伤责任自负,而且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冯某自供的吊砖机固定绳索断裂,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农村群众为节省建筑成本将私人建房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民工完成。这种做法不但给施工民工,同时也给相邻村民带来了非常大的安全隐患。每年因此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在少数。事故发生后,房东多以赔偿对方丧葬费私下了事。

。因冯某已经死亡,其是否口头承诺过生死责任自负又无佐证,。:“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凌某将建房工程交给无相应资质的冯某施工,存在选任过失,且在施工中未尽到安全监督义务,。

  凌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凌某认为冯某是否具有资质与事故的发生无必然因果关系,且冯某已口头约定生死自负,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冯某和凌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凌某在没有充分审查冯某资质的情况下,过失选任冯某建房,且在施工中没有尽到安全监督义务,应当对冯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