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该如何请求国家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4 10:01:15


 正文:

赔偿请求人郑某,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原系草埠湖管理区二分场干部,住草埠湖镇头山盘山路。





刑事拘留逮捕。2000年9月11 取保候审并释放。郑某被限制人身自由53天。2003年9月9日,公诉,:,缓刑一年。被告人郑某不服,,:一、,即被告人郑某犯挪用公款罪,,缓刑一年;二、上诉人郑某无罪。

赔偿请求人郑某以错捕错判为由于2004年3月1日、、。请求两赔偿义务机关赔偿:1、因被限制人身自由53天的赔偿金2650元;2、赔偿请求人付出的代理费10000元、交通费7600元、打印费800元,共计18400元;3、赔偿请求人的实际工资损失30000元;4、返还余款80111.20元、保证金10000元。5、返还非法扣押的有效债权凭证共9份。

、,。,于2004年7月28日召开听证会。赔偿请求人郑某、委托代理人周浩,、李德刚,、宋新民到会参加了听证。

「审理」



另查明,欠条、收据、退保单共9份有效债权凭证未退还。、7月26日收取郑某丈夫郑祖远三次现金100000元。2002年9月已退还19888.80元,2000年8月23 日,.20元以“郑某挪用独生子女保险费”为名退还给草埠湖管理区二分场。。

上述事实有拘留证、逮捕证、释放证明书、收款收据、扣押清单、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赔偿请求人郑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并提起公诉,,,。,应根据审查核实的证据,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并拟制两院共同赔偿决定书后,。,、、。根据听证查明的事实,、、错判而被实际羁押53天,造成其人身权被侵害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赔偿请求人郑某被宣告无罪,检察机关已失去扣押财产的基础,所扣押的有效债权凭证应当返还给赔偿请求人郑某。赔偿请求人郑某提出的赔偿工资损失、代理费、交通费、打印费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应不予支持。赔偿请求人郑某提出检察机关返还现金80111.20元的请求,因该款项已由检察机关退还给草埠湖二分场,该行为是否违法应先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赔偿委员会不受理未经确认的赔偿案件。据此,、第二十六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决定如下:

一、.29元。.15元;)

二、;

三、驳回郑某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事项。

「评析」

本案有三个问题可以评析。

一、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在国家刑事赔偿中,由于各个司法机关角色和行为性质的不同,以及在不同刑事诉讼程序阶段各个司法机关的作用不同,赔偿义务机关就不同。审判中要区分不同情形来确定不同的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就较有特色。

(一)二审改判无罪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或拘留的,作出逮捕或拘留的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郑某被错误拘留和逮捕,。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对于郑某被错误羁押,。因此,对郑某的错误拘留和逮捕,。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同时意味着对一审判决的否定,。,又意味着对拘留和逮捕决定的肯定。所以,一审的有罪判决和作出拘留和逮捕决定的机关对被告人的拘留和逮捕均负有责任。当二审改判无罪时,,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连带的。郑某可向其中任一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先予赔偿。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 3款,,。、、,,。司法解释如此规定,是为了方便赔偿请求人,防止两机关互相推诿造成请求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二、刑事赔偿程序

在国家刑事赔偿中,不同的赔偿义务机关有不同赔偿程序。

本案中赔偿请求人郑某以错捕错判为由于2004年3月1日、、。因两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郑某只需向两机关中的任一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即可,。并且,、,。,。,,就已经超过了30日申请期间。

共同赔偿中这种规定与单独赔偿有所不同,需要加以注意。在刑事单独赔偿中,,则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在不服复议决定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单独赔偿还有个复议前置的问题。

三、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20元”请求不予受理,原因是“该款项已由检察机关退还给草埠湖二分场,该行为是否违法应先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赔偿委员会不受理未经确认的赔偿案件。”该判决是否合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