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30 03:24:15


  劳动能力的丧失,是指人身伤害致人残废,使其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减损和灭失。

  《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2)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按照这一规定,造成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范围如下:

  第一.医疗费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应参照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计算。

  第二.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

  第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第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关于对间接受害人支付生活费的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受害人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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