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虚假宣传 被判赔偿18元

发布时间:2019-08-07 14:56:15


原告刘某花9元钱在商场购买了某牌净白洁面乳一支,后经上网查询得知该产品存在夸大要用效果行为,遂起诉要求双倍赔偿。近日,被告对商品包装上的广告宣传内容未尽审查职责,对消费者起到误导作用,构成欺诈,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9元,并赔偿9元的诉讼请求。

2008年3月,顺义区人民在被告商场处购买了“某牌净白洁面乳一支”,价款为人民币9元。从商品包装上可得知该产品具有“减淡皮肤色素、淡化色斑、防止色素沉着”等功效。,,取得特种化妆品批准文号后方可销售。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烫发、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而在李某购买的产品上没有标注特殊用途产品证号,,所以可以证实该商品声称能“减淡色素、淡化色斑”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起诉要求被告商场双倍赔偿其货款共计18元。

,原告在购买商品时依法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安全的商品,不得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否则,应当履行退货和赔偿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以9元的价格从被告处购买的此化妆品,在该商品外包装上所使用的有效减淡皮肤色素,均匀肤色,淡化色斑,消除暗哑,防止色素沉着等宣传内容违反了相关规定。因被告对商品包装上的广告宣传内容未尽审查职责,对消费者起到误导作用,构成欺诈,对此应当负有责任。故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9元,并赔偿9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