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旅游服务合同损害赔偿案件看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责任的承担?

发布时间:2019-08-27 04:23:15


  江苏省常熟市尚湖公园游览区隶属于常熟市山湖风景开发总公司,公园内禁止机动车辆出入游览区。陆永明是个体木工,自2001年3月起为公园内照山楼工程进行装修,公园规定陆永明等装修工由公园西门口进出,不许经游览区,但陆永明经常骑摩托车从公园南门口进入,经游览区至照山楼,公园管理人员对此从未予以制止。

  5月8日下午,张悦平与父亲张继光及亲戚等6人在尚湖公园游览区处购买门票5张,因张悦平是幼儿,门票免费。张悦平等人从尚湖公园南门口入公园内游玩时,张悦平被途经游览区到照山楼的陆永明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张悦平至医院治疗,前后共用去医疗费近4000元。

  8月,起诉常熟市山湖风景开发总公司和陆永明,要求两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悦平撤回对陆永明的起诉,选择按合同违约责任要求常熟市山湖风景开发总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审理其对常熟市山湖风景开发总公司的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诉请。山湖风景开发总公司则在答辩中提出,该事故由尚湖风景区、陆永明及张悦平三方原因造成,责任应由三方共同承担。

,原告等购票到被告的公园内游玩,原、被告之间即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负有为游客提供安全设施、场所之义务,被告虽明令禁止机动车辆驶入游览区,但被告未能完全履行此规定,致陆永明驾驶摩托车进入游览区撞伤原告,由此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提损失应为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被告与陆永明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双方的约定解决。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常熟市山湖风景开发总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6387元。

  【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合同违约责任承担中的两个特殊问题,一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二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行为产生违约责任,侵害人身、财产权益产生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但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约行为性质的多重性,这两类责任常常发生竞合。

  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侵权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而违约责任引发受害人索赔的请求权,侵权责任也引发受害人索赔的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有重叠之处,形成请求权的竞合。

  责任竞合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也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权益,包括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不作为义务;第二,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原因,即侵权性违约行为,或违约行为导致受害人法定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即违约性侵权行为;第三,不法行为人实施某项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若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如果允许受害人不受限制地行使两个请求权,就会导致合同违约人因请求权的重叠而承担双重民事责任,造成不公。故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依该法律规定,受害方既可依合同法请求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违约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