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旅游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17 11:02:15


</script>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5]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旅游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旅游业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四日
梅州市旅游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旅游业的管理,合理保护、利用、开发旅游资源,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游业,是指以旅游资源为载体,以旅游设施为条件,招徕、接待旅游者的综合性服务行业,包括各类旅行社,旅游度假区、风景区和游览点,旅游饭店、旅游推介接待单位、旅游车船公司及外地驻本市的旅行社分支机构等。
第四条旅游业应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的原则,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第五条旅游产业必须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发展。
第六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游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旅游局负责辖区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上一级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同级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积极协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各种经济成份投资发展旅游职业教育,不断完善初、中、高级旅游人才培育体系,大力培养适应旅游产业发展的专业人才。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八条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合理保护、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开发旅游资源。
第十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的原则,符合梅州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十一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开发梅州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游乐场(园)及其它旅游项目,须报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须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商业道德。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抵制任何部门推销其指定的商品;
(二)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
(三)参加行业协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二)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三)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四)按照有关旅游安全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重要事项,报送旅游统计报表等资料;
(六)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七)按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旅游形象宣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鼓励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