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与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19-08-28 00:34:15


  浅议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与制度构建

  旅游合同是以精神愉悦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在旅游合同中,游客订立合同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以身心愉悦为目的,轻松、自由自在获取精神上的满足。其合同目的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物质目的。因此,在立法时应当与其他民事合同进行区别对态,考虑旅游合同的特殊性,故应在我国民法中确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一、我国关于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1 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失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条确立了我国违约责任的完全赔偿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仅限于公民的姓名权、公民的肖像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后来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司法解释的办法,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这些规定的权益受到损害,限定在侵权情况下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对违约中的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可以得到赔偿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因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按违约之诉一般是无法得到赔偿,只有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将精神损害纳入到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中予以救济。对旅游合同违约也没有特殊规定。

  2 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司法界和理论界关于旅游合同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得到赔偿分歧不是很大,基本都同意得到赔偿。其合同的目的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精神愉悦或减少精神痛苦为目的的。如果要充分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未来的相关的立法中要明确游客因旅行社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游客可以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实际需要。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缺失,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能否得到救济,完全取决于承办法官的司法理念,以及对案件的认识。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可能最终获得不同的审判结果,造成司法的不统一。故我国司法实践中急需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实现我国司法在该方面的一致性。

  二、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1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