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视点:树木折断砸死游客 旅游公司赔偿55万多元 

发布时间:2019-11-09 21:49:15


(荧屏传真)

今年5月5号,张某和妻子、女儿一家三口以及其他朋友一共17个人,参加了厦门某某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游。在林区游览时,张某被折断的树干砸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要求被告厦门某某旅行社和旅游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7万多元。

[录播]今年5月5号,张某和妻子吴某某、女儿张某某一家三口以及其他朋友一共17人,参加了厦门某某旅行社组织的二日自驾游。5月5号下午1点45分左右,牛姆林旅游公司的导游小娇购买门票后,带领旅游团一行人进入牛姆林风景区。这时,天色阴沉了下来,有人提出可能会下雨,建议先就近游玩,第二天再进入林区游览,但是导游说,即使下雨时间也不长,力邀大家进入林区。除了两个家庭外,旅游团的其余人员都随导游进入了林区。

[同期声]原告证人龙凤:当时进来的时候,天气已经有点阴了,当时我们跟导游建议,我们先玩自选项目,第二天天气好了,我们再进入景区来玩,当时导游说,山里的天气时阴时晴,没有关系的,下点雨很正常,建议我们到景区里面按原计划继续游玩,我们也只好听从导游的建议,就继续往前走。

[录播]进入迎宾大道后,天色更阴了,有人再次建议导游不要往前走了。导游借了雨具,建议大家继续往林区走。走了不久,就刮起了风,下起了大雨。

[同期声]原告证人龙凤:走到第二道门的时候,天就更阴了,乌云更重了,我们再建议导游我们不进去了,导游说,没关系,我去借两把伞,他就到管理区拿了两把伞,又继续往前走,大概我们走了十来二十分钟的时候,走到前面拐弯位置的时候,就看到乌云很快地密布过来,这个时候我们没办法退了,过了一、两分钟时间,雨马上就下来了,这个时候风也比较大,雨也特别大,我们只好继续往前走。

[录播]这时导游对大家说,往回走一点有一个茶馆可以避雨。大家便掉头往回走。走到距离迎宾大道约300米的地方,一棵马尾松折断了,张某被折断的树干砸伤倒在地上。

[同期声]原告证人龙凤:就突然听到树倒下来了,我当时离树就是2-3米的距离,等到树倒下来后,我就赶快冲到树里面看有没有我们的同伴受伤。这时候我就发现我们的同伴张某和他的太太两个压在树下,我们就及时把他抬出来,还有一个同事,我们一起把他抬到离这里十几米的一个挡雨的地方,那个地方逼雨。

[同期声]原告证人苏赞龙:我一家3口都被树干罩住了,我也被划了外伤,但是没有很严重,我老婆也有点外伤,那个时候就把我老婆、小孩挪到外面去,后面才听到吴某某在叫他老公的名字,叫张某的名字,一直在那边叫。我缓过神来后,跟韩雄,两个人抓紧把被压住的,吴某某也被压住,也坐着,没办法动弹,我和韩雄就进去把张某扶出来。

[录播]张某受伤后,同伴从2点7分44秒开始拨打110、120急救电话。

[同期声]原告证人龙凤:我们有好多一起的人,让他们马上打电话通知110、120,这个时候大概是2点多,另外一个同伴又跑到管理区那边去找,找管理人员,看有没有担架,有没有医生,赶快来急救。

[录播]过了一段时间后,牛姆林景区人员抬了一张桌子进来,先将张某抬到牛姆林广场,然后又用中巴车从广场运到停车场。

[同期声]福建省旅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当时有一个受了轻伤的导游,他就打电话给牛姆林景区的主任,就是康主任,康主任第一时间就安排人员进去,当时因为情况比较紧急,就抬了一张桌子进去,把受害者运出来。然后就给110打电话,他这边有一个联系救护的医院叫天湖山医院,从那边派救护车进来。

[录播]在救护车到来之前,景区人员打电话联络施救,但是景区的医生没有出现,现场没有采取急救措施。

[同期声]原告证人龙凤:管理人员到了以后,也没有给我们说有没有医生,或者是急救包,或者是说其它的急救设施,先看一下伤者受伤的情况。

[录播]下午3点,救护车到达牛姆林接到伤员,3点30分,救护车将伤员送到天湖山医院。张某经抢救无效当天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是被树干砸压导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和血气胸而死亡。

[同期声]福建旅游有限公司经理康文兴:受伤者从事后医院确认是4点钟死亡的,但是它3点接到病人的状况是血压零,心跳零,脉搏也是零,只有呼吸还有一定的呼吸,我们事后也请了法医,进行鉴定,法医鉴定后,是大、小脑都受伤,肋骨断了6根,其中一条插到肺部,这两个都是致命的。

[同期声]原告吴某某的姐姐:对他们家说,简直就是一次毁灭,对我妹妹精神打击太大了,她现在无法正常上班,我们家里人轮流请假来陪她,她那天对我说,姐,生活对我来说就是无穷无尽的煎熬,他们原来一个好好的家庭,一个活生生的人进来旅游,说没了,就没了,对吧,她女儿对她妈妈说,我怎样能见到我爸爸呢?我想我还是死了好,能够见到爸爸,我妹夫的母亲,现在还躺在床上,她唯一的儿子,就这样没有了。

[录播]今年6月14号,张某的妻子吴某某,女儿张某某,,将厦门某某旅行社和旅游公司告上了法庭,,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5万多元。

[同期声]原告吴某某的姐姐:这个事情的发生,难道就没办法避免吗,如果牛姆林在这之前,对这个景区对管理到位的话,这个悲剧是不是可以避免呢?如果他对景区的树木管理得好一点,或者在恶劣的天气时不让游客进来的话,这个惨案是不是可以避免发生,对吧?

[录播]被告某某旅行社辩称,原告一行人参加的是自驾游,某某旅行社没有提供全陪导游服务,为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的是牛姆林公司的导游,在这起事故中,某某旅行社既没有过错,也没有违反旅游合同的规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同期声]某某旅行社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景区应该对在景区里游览参观的游客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当然这起意外事故到底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还是由于景区疏忽大意的行为造成的,这个还有待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由于这次死者参加的旅游是自驾游,自己开车来旅游,旅游公司只是提供定房服务,还有就是联络景区参观游览,我们旅游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说没有任何过错,而且也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所以我们认为我们旅游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录播]被告牛姆林公司辩称,事件是由于不可预测的飑线导致大树折断,砸伤了张某,导致其死亡,事件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被风刮断的是长势良好的马尾松,他们不存在对树木的管理瑕疵,没有过错,事件发生后,他们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

[同期声]福建旅游有限公司经理康文兴:这个事故发生的时间,根据我们事后确认,根据永春气象台提供的消息,它这个事件发生的时间是在2点14分,就是飑线发生的时间。

[同期声]福建省旅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这个是一个自然灾害,意外的一个因素,因为出现了一个风,叫飑线的,飑线是一个突发的天气因素,是预测不到的,,在5月4号也没有预测到飑线这个天气,在当时发生的时候,是非常突然性的飑线通过,大概风力当时气象台的数据是一秒钟26米左右,树倒了以后,景区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我认为景区是没有责任的,那就是按公平原则,。

[同期声]福建旅游有限公司经理康文兴:他们(救护车)接到电话到到达这里,大概有40分钟,问题是,在这40分钟我们不是闲着,我们采取了措施,第一,我刚才介绍了,我们从现场给他施救到广场,就是救护车能够到达的地方,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因为救护车到达还有一段时间,我们为了缩短救护时间,我自己亲自主动去叫了一部中巴,差不多给他跪下去,我说救人要紧,其实救护车到达的时候,我们已经给他运了一段。我想在这一段时间内,我们已经尽力做到了。

,这个案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有3个,第一,某某旅行社是否有过错;第二,牛姆林公司是否有过错;第三,赔偿金额到底是多少。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5月5号,永春的天气为多云到阴,午后到夜里有阵雨或雷阵雨。某某旅行社与原告一行人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个案件中,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导游力邀游客进入林区,主观上具有过错。导游小娇既代表牛姆林公司,也代表某某旅行社,因此,某某旅行社具有过错。

:虽然某某旅行社没有派全陪的导游参加,但是某某旅行社承诺,提供优秀的导游服务,虽然某某旅行社的导游没有参加旅行团,但是牛姆林公司提供的导游实际上既代表牛姆林公司,同时也代表某某旅行社,本院认为导游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某某旅行社的过错也可以认定。

[录播]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牛姆林公司存在3点过错,第一个是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牛姆林公司的导游力邀游客进入林区的行为具有过错,因此牛姆林公司负有过错。第二,牛姆林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树木折断是不可抗力引起的。根据永春气象台的气象报告,飑线出现在2点10分之后,而张某在2点7分之前就已经受伤了。因此,牛姆林公司应认为树木折断是飑线引起的证据不足,应对树木折断砸到游客负责。第三,在张某受伤后,牛姆林公司没有尽最大的救助努力,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应对扩大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对于第三给争议焦点,,被告应赔偿的费用是,丧葬费951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1065元,死亡补偿金288860元,误工费9654.8元,交通费14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合计550515.8元。

,导游的原因是导致张某死亡的次要原因,酌定为20%,牛姆林公司管理的树木折断、救助不力是导致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酌定为80%。在导游的过错责任中,由于导游既代表某某旅行社,又代表牛姆林公司,因此双方各承担10%的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录播]今年9月10号,:被告某某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

恶劣的天气不但会影响旅游行程,还可能会危及到游客的安全。因此,在旅游过程中,不管是游客还是旅游公司,都要特别注意天气的变化,选择适当的方式,避免因天气带来的旅游风险。

(9月30日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