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9-26 11:04:15


  当商家出售的产品因为质量问题而导致侵害消费者的权利受损,相关的商家人员以及厂家人员是需要受到一定的惩罚措施。那么,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有哪些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小编就带你了解与之相关的这个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有哪些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性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指产品质量行政违法行为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2)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质量民事违法行为侵害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关系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3)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刑事责任是指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就不发生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换句话说,产品缺陷责任的发生依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据。这种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受害人既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

  3、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

  三、产品责任中的可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人身伤害引起的直接财产支出和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直接财产支出,如医药治疗费、住院费,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单据为凭。对伤、残者未来所必须的、合理的医疗费也应考虑予以赔偿,如伤残者换假肢、装假眼珠等费用。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如受害者的工资收入及应得的奖金,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人的误工补助费及应得奖金等。

  (2)人员死亡引起的直接财产支出和必要的抚恤金。

  (3)财产损毁的直接损失。包括修理、重作、更换被损失财产的合理费用。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我国目前尚无赔偿限额规定,当事人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确定赔偿金时,既不能偏少也不宜过高,原则上赔偿的数额要与实际损失相一致。除此之外,如果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终身残疾,其精神上遭受痛苦,受害者还可以要求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

  以上就是小编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有哪些这个问题。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检验是实属必要的,其程序也必须严格把控好。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