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补偿费的处理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09 06:03:15


  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答:本条所称其他补偿款是指拆迁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以及上海有关拆迁单位的实际操作,被拆迁人除了得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外,拆迁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获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等。

  上述费用中,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

  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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