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获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9-12-01 22:00:15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赔偿么?这是许多劳动者心里的疑惑。本文通过案例解析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及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丁某是C公司的员工,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2008年5月,丁某因病住院,7月出院后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书,建议丁某全休二个月。丁某就向公司请了两个月的病假。C公司经理觉得丁某长时间休息,影响了其单位的工作,就以丁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丁某的劳动合同。丁某认为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C公司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案件处理]

  在接到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后,C公司也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所不当,提出可以让丁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丁某认为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丁某休病假是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职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故C公司的解除行为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即为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现丁某表示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要求C公司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的申诉请求,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案件评析]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应经济补偿或赔偿,以及如何经济补偿或赔偿,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可以说存在法律的空白。这就造成以前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只能对该解除决定提出撤销,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如果提出经济补偿则因无法律规定而不被劳动仲裁所支持。而在现实中,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重新回到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感情上是有抵触的。现在劳动合同法对该法律空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给予劳动者履行或补偿的选择权,展现了立法人性化的一面,是立法的进步。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在作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要更加慎重,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