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劳动合同能否不写明期限?

发布时间:2019-08-22 09:18:15


案例:

 

广州市天河区某教育培训机构的李老师,今年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在续订劳动合同时,人事经理说,现在单位正在研究未来发展方向,因此劳动合同期限尚不能确定,现在先空着,到确定下来可以再补充进劳动合同中。

  专家支招:

  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灵活用工的方便,以及担心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便故意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期限,以为只要不写明期限,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用人单位这样的想法和做法是行不通的。

  劳动合同有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李老师这种情况,没有约定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老师可以根据自己保留的合同文本,确定自己劳动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万一将来遇到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就可以加以拒绝。

相关知识扩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合同的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